
为了推动北斗规模应用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加快建设全域全场景北斗规模应用示范城市,促进北斗时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北斗规模应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北斗规模应用,是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以及与其相关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广泛化应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北斗规模应用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场景示范、创新驱动、生态协同、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斗规模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北斗规模应用中的重大事项。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北斗规模应用的牵头推进和指导协调工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北斗规模应用的具体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斗规模应用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北斗规模应用和北斗时空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下列北斗规模应用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为北斗规模应用提供支撑:
(一)优化升级北斗基准站站点布局,完善湖南省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在本市的布设与运维;
(二)建设全市统一的北斗时空信息数据底座,整合全市国土空间、城市运行、产业发展、民生服务等领域的数据资源;
(三)完善地基增强系统,加强路面、航道沿线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北斗终端布设;
(四)实施北斗信号覆盖补强工程,重点解决地下空间、隧道、高层建筑密集区等场景信号弱问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北斗基础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交通、电力、市政、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六条 【全域全场景布局】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全域全场景北斗规模应用,重点推进以下场景建设:
(一)围绕应急、公安、交通、水利、气象、农业、能源、物流等公共治理领域,推进应急救援、智慧警务、智慧交通、智慧河湖、智慧气象、精准农业、智慧能源、智慧物流等应用场景建设;
(二)围绕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硬质合金、低空经济、陶瓷、服饰等优势产业,打造具有本市特色的“北斗+”示范应用场景;
(三)围绕共享出行、健康养老、文体旅游、物流配送等大众消费领域,创新北斗智能终端高精度定位、室内外融合导航等技术的应用场景。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北斗规模应用重点场景年度建设清单并明确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场景建设实施情况。
第七条【供需对接】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北斗规模应用场景供需对接机制:
(二)对征集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后,编制形成《北斗规模应用场景供需对接目录》;
(三)向社会公开发布供需目录,并根据技术迭代和市场需求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对其中技术成熟、商业模式清晰、具有规模化推广价值的应用场景,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相关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推广。
第八条【验证环境建设和开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北斗应急救援实训验证基地、智能驾驶测试场、无人机试验测试中心、火箭发动机试车平台、卫星空间环境试验平台、时空信息产品安全质检中心等验证场的建设,为北斗规模应用提供验证环境。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各类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依法有序向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开放,支持其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融合创新和产业化应用。
第九条【企业引进和培育】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北斗时空产业为核心,聚焦卫星、火箭、网络、终端、数据等领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支持北斗领域大型央企和行业龙头企业在本市落户或成立分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北斗时空产业领域的上市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创型企业的培育机制,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格局。
第十条【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湖南(株洲)北斗产业园建设,建立健全园区运营体制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引育优质北斗企业,打造国家级北斗时空产业集群。
第十一条【产业链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政策,促进产业合理布局,推动北斗时空产业链发展,推进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
鼓励具有生态主导力的龙头企业担任产业链链主,牵头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协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
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标准制定、成果转化、品牌培育与市场开拓,构建互利共赢、协同共进的产业发展生态。
第十二条【技术创新与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围绕北斗规模应用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北斗领域创新联合体,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围绕北斗芯片、模组、终端、算法、安全认证等关键核心技术开展协同攻关。
推动北斗规模应用与第五代移动通信(5G)、第六代移动通信(6G)、卫星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促进北斗时空产业向高端制造、应用服务、数据产业全链条升级。
第十三条【成果转化】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北斗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产学研用协同转化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北斗创新成果向企业转化。推动院士专家、在湘央企和高校院所创新成果在本市转化应用。
支持PP电子院士科研团队依托行业特色场景,按照“一场景一方案”模式开展专项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与示范落地建设。
第十四条【产品(服务)示范带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北斗创新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依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支持本市北斗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产品申报纳入国省两级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国家北斗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给予奖励。对在海外推广应用的标志性、示范性北斗应用系统(含软硬件、系统解决方案),参照现行首台套装备支持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认证】支持建设、培育北斗时空信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机构,完善检测认证体系。支持本地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国家级的检验检测中心和认证机构资质。
第十六条【标准化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制定、修订北斗领域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牵头或者参与制定北斗领域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开展卫星导航标准交流合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领域北斗规模应用的地方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北斗领域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指导,建立健全海外预警和纠纷应对机制,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和商标注册。
第十七条【数据流通与安全】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时空信息数据流通服务平台,构建集数据汇聚、治理、开发、交易、增值服务与监督管理能力的综合性服务体系,完善数据流通支撑保障。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数据分类分级、治理等工作,编制时空数据开放目录,并依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要求,依法有序向社会提供数据。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研发时空数据产品、构建高质量数据集,引导北斗时空产业企业依法开展数据流通利用与价值共创。
开展北斗时空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国际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北斗国际应用合作中心,加强与“一带一路”等重点国家和地区在北斗规模应用领域的交流合作。建立北斗领域国际化服务机制,为北斗规模应用出海提供支持,鼓励本市企业开展北斗规模应用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对外贸易。支持本市企业开展北斗规模应用产品国际认证,参加国际重点展会。
鼓励国际组织、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本市设立北斗领域区域性总部、研发中心或者功能性机构,参与本市北斗规模应用和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成本优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降本增效配套机制,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落实财税金融扶持政策,降低北斗领域制度性交易成本与服务成本;引导市场主体依托技术攻关、规模化生产、产业链协同等方式,降低研发、制造等经营性成本,推动北斗规模应用落地。
第二十条【资金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财政资源,依托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放大撬动效应,引导多元化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北斗时空产业建设发展,重点支持北斗规模化应用落地、特色场景打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主体培育、行业标准研制推广等工作,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强化资金扶持:
(一)统筹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保障北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与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北斗产业项目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运用各类政策性金融工具,拓宽长期稳定融资渠道;
(二)鼓励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惠信用贷款、专利保险等专属金融产品,对北斗时空产业企业给予差异化利率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北斗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再融资、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
(三)引导市属国有资本加大北斗领域投资,以赋能企业成长、推动规模应用为导向,适度优化投资比例、收益分配、考核评价、退出机制等管理要求;
(四)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社会资本投向北斗产业初创项目与创新型小微企业,培育产业早期创新主体。
第二十一条【人才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围绕北斗领域人才的引进、培育、使用和服务等制定专门措施。
支持本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立北斗相关学科、专业;支持企业与院校通过联合办学,共建产教融合基地、实验室、实训基地等形式,定向培养北斗领域专业人才。鼓励外地高等学校在本市设立或联合设立北斗相关学院、专业。
第二十二条【专家咨询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北斗时空信息研究院、北斗规模应用国际峰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指导组等专业机构和专家团体对北斗规模应用和北斗时空产业发展涉及的政策、法律、技术、安全等问题的研究、咨询作用,为北斗规模应用提供指导、咨询和评估服务。
第二十三条【北斗文化建设和宣传推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北斗规模应用国际峰会相关工作,促进北斗规模应用的交流和推广。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举办北斗时空产业高峰论坛、展会、赛事,搭建北斗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北斗文化建设,通过北斗主题博物馆、历史研究中心、纪录片等载体,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传承新时代北斗精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北斗规模应用的宣传普及,利用传统和新兴传播平台,推广北斗典型应用场景与示范成果,提升本市北斗规模应用的影响力,营造促进北斗规模应用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四条【区域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长株潭城市群、国内其他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的常态化协同联动机制,推动北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应用场景协同、数据合规流通、产业链协同配套。
